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2023年6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和自治區黨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重點措施》,保障和支持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增強法律監督質效,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公平正義,服務保障自治區高質量發展,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始終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把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落實到檢察工作的全過程各方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自覺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做到敢于監督、善于監督、勇于自我監督,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檢察職能,實現各項檢察工作全面協調充分發展。堅持以黨內監督為主導,推動法律監督與其他各類監督貫通協調,形成合力,著力提高法律監督能力水平,為建設平安內蒙古、法治內蒙古提供司法保障。
二、各級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強化刑事檢察監督,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加強刑事立案監督,依法糾正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等違法情形,堅決防止和糾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和經濟糾紛。強化刑事偵查活動監督,規范補充偵查工作,依法監督糾正偵查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防范冤錯案件發生。強化審判活動監督,綜合運用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等監督方式,依法糾正定罪量刑明顯不當、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等問題。依法查辦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損害司法公正、侵犯公民權利的職務犯罪案件。加強刑事執行和監管執法監督,健全監管場所派駐檢察與巡回檢察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加強對社區矯正和財產刑執行的監督,對刑罰交付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的監督,強化對超期羈押、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監督。完善對刑罰變更執行的同步監督機制,有效防止和糾正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三、各級檢察機關應當精準開展民事訴訟監督。健全抗訴、檢察建議等法律監督方式。暢通司法救濟渠道,加強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裁判顯失公平等突出問題的監督,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民事權益。強化對民事執行的監督,突出對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等問題的監督,推動依法解決執行難問題。強化對審判程序違法和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加強虛假訴訟監督,強化與審判機關、公安機關等協作配合,健全對虛假訴訟的防范、發現和追究機制。穩妥開展支持起訴工作,凝聚各方力量保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
四、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全面深化行政檢察監督。依法履行對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能,監督行政訴訟裁判結果,糾正審判程序、行政裁決執行、行政非訴執行違法等問題,促進審判機關依法審判,推進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強化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發檢察建議等督促其糾正。常態化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促進案結事了。
五、各級檢察機關應當積極穩妥推進公益訴訟檢察。充分運用訴前檢察建議、提起訴訟、支持起訴等方式,深入開展公益訴訟工作。加大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英烈權益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等重點領域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力度,穩妥探索辦理安全生產、公共衛生、婦女及殘疾人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等領域公益損害案件。
六、各級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依法能動、集中統一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以檢察履職促進家庭、學校、社會、網絡、政府、司法“六大保護”,助力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大格局。
七、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依法審慎辦理涉企案件,深化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規范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刑事司法階段涉案企業合規考察結果可以交由行政執法機關作為行政處罰是否從寬的參考,促進企業合法經營,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八、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全面加強知識產權檢察工作。健全完善知識產權綜合履職模式,積極構建知識產權協同保護工作格局,形成打擊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全鏈條合力,不斷提高服務保障創新驅動發展能力。
九、各級檢察機關應當持續深化數字檢察戰略。加快推進法律監督模式重塑變革,實現從個案辦理到類案監督再到系統治理。加強檢察大數據法律監督平臺的建設和應用,穩步拓展數據源促進數據融合,凝聚監督合力,挖掘類案監督線索,推動法律監督更好服務社會治理。參與推進政法大數據智能化平臺建設,打通執法司法信息數據壁壘。
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加強對檢察機關履職的工作保障,建立健全數據共享機制,推動府檢信息數據連通共享,為檢察機關加強法律監督提供數據支撐。加強對檢察機關履行職責的經費、辦案業務裝備、信息化建設的工作保障,探索研究法律監督線索舉報獎勵、檢察公開聽證員經費補助和司法救助金保障機制等。
十一、各級監察機關應當加強與檢察機關的工作銜接和配合制約。不斷完善監察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在案件管轄、強制措施銜接、提前介入、涉案財物處置、線索移送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對于檢察機關提出的退回補充調查、排除非法證據、調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意見依法辦理。加強監察機關管轄案件與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的銜接協調、線索移送和辦案協作。
十二、各級審判機關應當自覺接受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對檢察機關依法提出的規范審判、執行活動的監督意見等,應當依法辦理并在法定期限內書面回復。應當與檢察機關建立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溝通協調、協作配合、信息共享機制,落實民事審判、執行案件正副卷一并調閱制度,建立相關司法辦案信息實時共享制度。落實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
十三、各級公安機關應當自覺接受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共同推動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規范運行,建立健全重大疑難案件聽取檢察機關意見、業務研判通報、跨部門大數據協同辦案、信息共享保障等機制。對檢察機關移送的犯罪線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提出的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意見,應當依法辦理并及時書面反饋結果。認真落實重大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告知檢察機關等工作要求,推進訊問合法性核查等制度落實。
十四、各級刑罰執行、監管機構應當自覺接受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要積極配合檢察機關開展巡回檢察,及時向檢察機關提供刑事執行和監管信息。健全完善重大情況通報制度。加強與檢察機關監管場所信息聯網和監控聯網,實現與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信息共享。對檢察機關在刑事執行和監管活動中提出的糾正違法、檢察建議應當依法辦理。
十五、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快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積極協調公證、仲裁、律師、調解、司法鑒定等提供法律服務,為檢察機關開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公益保護和化解矛盾糾紛等工作提供支持。
十六、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與檢察機關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行政執法機關與檢察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通知同級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將結果或者辦理情況回復檢察機關。
十七、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對監督事項的調查核實工作。依法調閱被監督單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詢問當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收集證據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
檢察機關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整改落實并回復,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書面說明情況或者提出復議。
檢察機關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調查和接受監督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書面向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反映。各有關單位落實檢察建議情況應納入全面依法治區考核指標體系。
十八、各級檢察機關應當進一步強化自身建設。建設過硬檢察隊伍,全面提升檢察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深化檢察人才庫建設,加大年輕干部培養力度。建立檢察官與法官、人民警察、律師等同堂培訓制度,統一執法司法理念和辦案標準尺度。健全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分類招錄、管理、保障制度,暢通三類檢察人員職業發展通道。健全檢察官遴選入額和員額退出及其配套政策,完善檢察官懲戒委員會運行機制和檢察人員考核評價機制。落實聘用制書記員、警務輔助人員隊伍管理及保障制度。推動跨行政區劃改革工作。建立完善檢察官權益保障制度。
十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聽取和審議檢察機關專項工作報告、開展法律實施情況檢查、專題詢問等方式,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檢察機關應當將法律監督的重要工作事項和工作部署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接受監督。認真落實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高度重視和辦理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深入推進檢務公開,發揮人民監督員作用,拓寬公眾參與和監督司法的渠道。
二十、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