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熱播的電視劇《狂飆》中就有一場由“電魚漏電”引發的慘案。沒想到現實中還真有類似案件。近日,在廣東養魚的李大哥就碰上了這樣的“倒霉事”,小偷偷走自家魚塘的魚時溺亡了,作為漁場主卻被判入獄3年。事實真是這樣嗎?法院為何這樣判?
案例回顧
廣東茂名李某承包了一片水塘,打算建造成漁場做點買賣。天時地利人和,漁場養料富足魚苗長勢喜人。人性的惡是沒有辦法避免的,長勢喜人的魚苗很快就引來了周遭村民的羨慕與覬覦。
李某年事已大很多事情已經力不從心,做買賣掙點錢也不容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李某為了防范于未然,在漁場周圍貼了許多告示牌,又圍了一大圈矮柵欄。面對日益增長的魚,李某還是不放心,又聘請了兩名年輕力壯的青年張某和王某。
他們的工作就是每天巡視防止有心之人偷盜并且管理魚塘。果不其然,在某天巡視時發現一名可疑男子,身背漁具鬼鬼祟祟。三人立馬喝止,張某年輕力壯且警惕性最強,率先調轉漁船追趕可疑男子。一靠岸張某就制止住了可疑男子趙某,并沒收了魚竿。
沒想到身為小偷的趙某非但不悔過還氣勢洶洶地進行辱罵,甚至動手搶回魚竿想要溜之大吉。并聘請成為魚塘“保鏢”的張某自然是有“兩把刷子”的,趙某不敵漸漸落了下風。張某在雙方拉扯中一不小心連人帶竿拉進了魚塘。
趙某不識水性招手呼救,張某等人想當然覺得偷魚賊怎么可能一點水性都不識就沒有立馬施救想給趙某一個教訓。沒曾想呼救聲愈來愈小,張某等人慌了,等撈上來時趙某已經溺水死亡。就因為一時氣急一條生命在三人面前眼睜睜消亡。
案發后趙某家屬認為張某等人是見死不救,提出李某三人應當賠償精神損失費123萬元的需求。欣慰的是張某等人自首主動講述事實,希望得到從寬處理。法院最終判處張某等人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并判處罰金123萬。趙某確實有錯在先,但涉及人命和經濟哪個更重要呢?法院的判決有理有據、公平公正,賠償金額也是在法律范圍內,讓我們來了解一下具體法條。
以案釋法
1.張某某的行為為什么不是正當防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案件中的張某李某等人在面對趙某偷盜未遂時超出了防衛限度,趙某損害到李某等人的財產但是李某等人卻對趙某的人身安全給予反擊,屬于防衛過當,需要付刑事責任。并且趙某是偷盜未遂,在落水后趙某對李某等人的財產威脅已經消失。與屬于正當防衛條件的“不法侵害正在實施”不符。
“隔岸觀火”任由趙某掙扎已經觸及了法律,屬于“不作為”范圍,那“不作為”又是什么法律責任呢?
2.不作為
具有一定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成立的邏輯前提。
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直接規定,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
那么李某等人有什么樣的義務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李某作為魚塘的管理者和擁有者,對出現的意外情況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脅額時候有有救助的責任和義務。
但是在本案中,李某等人知道趙某不會游泳卻故意不救援,并且三人皆有救援的能力卻不作為,放任李某在水中處于生命威脅的狀態,直接造成了趙某的死亡,情節惡劣,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某等人符合故意殺人罪特征,但是由于李某等人有自首情節,最終酌情減少了刑法。
法院最終判處李某等人三年并處罰金123萬元也是綜合各方面公正判決。案件更是警示我們做人絕對不能沖動。當你凝視深淵的時候深淵也在凝視你。
責任編輯:李輝